天津印發《惡臭污染物排放标準》(DB12/ 059—2018)。這是該标準在使⽤23年後的⾸次修訂。這次修訂在保留原标準6個控制項⽬基礎上,增加瞭(le)11項惡臭污染物排放控制項⽬,同時收嚴瞭(le)部分惡臭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。新标準還增加瞭(le)對污染源責任主體的惡臭排放管理要求,明確瞭(le)應對惡臭污染物排放系統和污染防治設施定期維護保養,並(bìng)保存相關記錄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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