爲貫徹《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》、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》、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》等法律、法規,保護環境,防治污染,促進石油化學工業的技術進步和可持續發展,制定本标準。本标準規定瞭(le)石油化學工業企業及其生産設施的水污染物和大氣污染物排放限值、監測(cè)和監督管理要求。石油化學工業企業排放惡臭污染物、環境噪聲适用相應的國家污染物排放标準,産生固體廢物的鑒别、處理和處置适用相應的國家固體廢物污染控制标準。配套的動力鍋爐執行《鍋爐大氣污染物排放标準》或《火電廠大氣污染物排放标準》。本标準爲首次發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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